进口违法禁寄物品
1、 各种武器弹药、仿真武器(仿真玩具枪等)、及爆炸物品等;
2、 国家货币(现金等)、证券、伪造的货币及证券;
3、 对中国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道德有害的物品,带有违反“一个中国”原则内容的货物及包装;
4、 烈性毒药。如铊、氰化物等;
5、 化学危险品(监控化学品、易制毒化学品、放射性同位素等),其它生化物品、传染性物品、爆炸物品(烟花爆竹、带气火机、汽油、酒精、硫酸、油漆等等)、火器、白色晶体状、粉状、液态状、膏状物品等;
6、鸦片、吗啡、海洛英、大麻、冰毒等毒品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、精神药物;
7、 有碍人畜健康的、来自疫区的食品、药品或其它相关商品;
8、 对环境构成污染的医疗废物、化学废物、工业废物等;
9、 土壤、动物尸体、动植物病源(包括菌种、毒种)及其它有害生物;
10、 四氯化碳、石棉、二恶英、滴滴涕、氯丹、犀牛角、麝香、虎骨等等;
11、 旧机电产品(旧电器、旧机械、旧医疗设备)、旧轮胎、旧衣服(少量个人行李除外)。
进口限制物品
1、无线电收发信机、通信保密机(如雷达等发射机、接收机设备);
2、 关系国计民生,实行国营贸易管制的商品(如玉米、大米、煤炭、棉花、石油、锑及锑制品、钨及钨制品等等);
3、 色情物品、赌博设备。
4、鲜活类物品,易腐烂货物,动物乳制品、蜂蜜、蛋类;
5、 药品、医疗设备,疫苗、血液制品等生物医疗制品,农药、兽药;
6、 烟草、酒、糖、红木、种子(其它繁殖材料)、化妆品、食品等;
7、 移动电话(手机)、无线电接收器和发射器等通迅设备、计算机部件和零件;
8、濒危物种(濒危动植物)及其产品、文物古董、音像制品(光盘、磁带、录像带等),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制品、宝石、珠宝、珍珠、象牙、兽皮、毛皮(皮草);
9、船舶备件、航材备件、汽车备件等;
10、 外交邮件;
11、暂时入口后需复运出口的(如体育比赛设备、摄影组设备),展览品入口后需复运出口的;
12、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(世界知名品牌、奥运标志等等,有“正式授权委托书”的可以收寄)。
13、机电产品为:LED(晶元、晶体)、IC(集成电路)、电路板、线路板等电子元器件,钻咀、电动工具等机械设备及零配件,手表、摄像机等(仅适用于港澳台地区不可收寄件,但港澳台地区正式报关D类允许收寄)。